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

可變預付遠期合約 - 一種有趣但僅有少數人受惠的金融創新產品。


在我漫長的金融業職場生涯裡,曾經與聞過可變預付遠期合約(Variable Prepaid Forward Contract, VPFC or VPFC)這項有趣的金融創新產品,而這範例恰好可用來思索這類金融創新是否必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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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戲規則


可變預付遠期合約原理不難,簡單來說就是附選擇權的遠期契約。參與者是分別是擁有大量持股的股票大戶與投資銀行。股票大戶預計出脫持股,屬於賣方;他的交易對手是投資銀行,負責坐莊,即承接可變預付遠期合約的買方。


可變預付遠期合約"遊戲規則"是,賣方需承諾最長在3-5年之後,將預定數量的股票所有權交給投資銀行。合約一開始,賣方可以自投資銀行收取75%-90%的金額,鎖定股票變現利益,將風險交給投資銀行承擔。投資銀行接到股票後,會採取多種方式避險,比如發行認購權證、ELN等方式,賣出認售權獲取利益。


合約的數量,按承作日以前一段時間的股票成交量的某個倍數為基準,避免流動性不足。合約到期時,賣方可以選擇現金交割或實務(交割),而買方的跌價風險已經到市場上拋補。


一言以蔽之,對股票大戶而言,他買一個賣權、賣一個買權、再加上借一筆錢。集合這三件事的,就是
可變預付遠期合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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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稅與套現雙收利益


可變預付遠期合約這類幫助股票大戶套現的金融創新,風行於2000年前後期的美國。特別適用於持有股票數量龐大,但在市場上變現不易的機構投資人(保險公司、基金公司)與大股東(創辦人或員工信託帳戶)。尤其是繼承大額單一股票的超高淨值資產富豪,以「可變預付遠期合約」這種複雜出售股票方法,成功鎖定利潤,並且"避稅"。因這筆預定數量的股票所有權移轉僅有承諾並沒有即刻發生,移轉須等到3-5年後到期日才實現。故不算是出售股票,無需繳稅。


直到2010年,這樣的見解被美國稅務法庭的一宗交易案件被推翻。美國國稅局認為富豪Philip Anschutz在2010年承作的幾單可變預付遠期合約交易中有股票所有權移轉,屬於即時應納稅股票賣出,自投資銀行預支的3.75億美元,全數屬於應稅收入。Philip Anschutz本人則辯解他的借券與可變預付遠期合約是兩筆不同的交易,而且性質都不是即時出售,不屬於賣出所得。最後稅務法庭法官判定"無論出於什麼樣的動機和目的,這些借出的股份都脫手了,再也無法重新取回了",所以案主須繳納1.44億欠稅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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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該迎接這樣的金融創新?


筆者有幸與承做第一單香港遠期可變預付契約的金融從業人員共事,進而了解這項產品性質。而這筆交易能夠完成,也賴香港的金融市場是個成熟穩定深化的環境,買賣家、市場規模、周邊會計法律人才齊備、市場自由化等條件共同配合,這樣的環境為周邊其他市場所短期內無法企及。


但這些周邊市場欲向香港追趕看齊同時,也須面對幾個問題:


1.金融市場的自由化是條不歸路。一但開始鬆綁、准入,將會形成龐大的利益結構,會寄生於自由化衍生的商機,啃食其利益。除非再度發生金融危機或重大弊端,否則難以再回到收緊與管控的路徑。


2.金融自由化伴隨金融創新,類似遠期預付可變合約這類為少數富豪服務的金融產品將孕育而生。這類產品受惠者少且集中在超高淨值富豪,老舊的稅負體系難以從高超的避稅設計架構中徵收稅款。故僅有少數大戶得利、投資銀行家受惠...等產生稀少涓滴效應。不但社會大眾公益助益有限,更容易滋生相對剝奪感。


東亞周邊諸國尚未完備自身的稅賦體制,已經打算擁抱這樣的金融自由化與創新嗎?


說明:交易實務調查顯示,大戶在承作可變預付遠期合約前(對沖日),有作多動機,股價表現擊敗大盤與該板塊指數。承作後(對沖日)回報率遜色多了。


Source: BusinessWeek magazin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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